我老家在浙江,户籍也在浙江,没迁到学校来,现在在青岛读大三,本科毕业后能否报考浙江省公务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7:44:52
2009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公告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08年12月2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
2.市以下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见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招考公告。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职满2年的人员;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副职满3年的人员;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副职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08年12月27日。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4.公务员、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