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工伤鉴定报告未出来之前以及之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期是否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0:49:45
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到08年底结束,我是07年9月发生的工伤,但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08年约12月初时,单位说:我们可以不与你续约的。我说:在我的工伤事情还没有解决前,既然你们这样不近人情,那我要申请仲裁了。单位说:那不矛盾的,我们终止合同后,你也可以去仲裁。09年初单位一纸快递给了我退工通知书,而我也去申请了仲裁,受理处的人说,你仲裁前必须做工伤鉴定。2月26日鉴定出来了,是10级。2月28日我又收到了单位的退工通知书,上面说:鉴于我的鉴定结论,你的合同期是到09年2月28日结束。
由于之前一直担心自己不算工伤,所以也不敢治疗,但现在我不想以后离开单位,落得个后遗症的苦果,所以,想再继续治疗。但我不知道,接下来我该怎么做?我提出以下几个看法供大家讨论:
一,在我鉴定结论未果之前,即使单位在合同自然到期时终止劳动关系也是无效的,其实,这点单位也是很聪明的——见到鉴定报告后,马上合同期又从原来的08年底延长到了09年2月28日。
二,问题是现在单位有权与我终止合同吗?如果设想有这种可能:在终止合同后,工伤病情复发,而且最坏的结果是死亡,但是因为已与单位结束劳动关系了,那不是这一切只能自己吃进?所以,我如果申请仲裁,是否会判单位终止合同期违法?遇到这种现象,法理如何解释?
三,以我个人看法:在工伤结论未果前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是不合法的,而在鉴定10级工伤结果出来后,单位就更无权指定合同期结束是哪一天吧。也可以这样说,在我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单位之前的包括之后的单方提出结束劳动合同关系书,是否可视为自然失效?
四,假如我的以上说法不合理,也即按照法律,在我鉴定为10级后,单位终止合同还是不算违法的。那我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争取到自己的利益?假设我被批准了一段延长的医疗期,那我是只能报销医疗费吗?而不能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了吗?

一、是的,工伤没有处理完全之前,是解除不了劳动合同的。
二、评残出来后如果单位支付了你工伤赔偿,是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你可以看《工伤保险条例》
三、单位单方面是不能指定合同那一天到期,只有双方协商才可以,但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你不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就业、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赔偿
四、延长医疗期你应该向劳鉴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医疗期是多长,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就有多长,但不能超过12个月。在延长医疗期经过批准期间,可以享受工资。
你可以得到的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终结期的工资(医疗终结期在评残结论书上有规定)(单位出)
2.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当地出差标准的70%,广东佛山目前是21元/天)(单位出)
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实消实报(单位出)
4.出院后门诊治疗期间的交通费,按病历上的时间对应的车票报销(单位出)
5.按评残级别相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出,全国一样的标准、几级对应几个月工资,你可以在当地社保去看一下,如果单位没有买社保中的工伤保险由单位按社保的标准单位出)
6.按评残结果相对应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单位出、由各省统一标准,几级对应几个月工资,你可以在当地社保去看一下)(要拿此项需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7.按评残结果相对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出、由各省统一标准,几级对应几个月工资,你可以在当地社保去看一下)(要拿此项需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这就是你可以得到的所有赔偿,以上所说的月工资标准是你上12个月的平均工资做为赔偿的标准。

一、是的,工伤没有处理完全之前,是解除不了劳动合同的。
二、如无其他问题,到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在你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海,企业不会再支付当事人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三、鉴定结论出来后,企业在支付相关待遇后,在合同自然终止时,就可解除劳动合同。(鉴定一般意味着病情稳定、医疗基本终结。)
四、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如果公司都是按照标准给你各项待遇,直接拿钱走人,如果未按标准,申请仲裁争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