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7:05:00
某职工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摩托车与护栏相撞,无其他肇事者)。交警队认定该职工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无证驾驶,且临危措施不当。后该职工所在的单位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劳动局认定不属于工伤,理由是无证驾驶违反了治安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应认定为工伤。
我想请教大家的问题有二:
1、在单位与职工(或其亲属)双方均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劳动局能否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结论?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只要单位与职工均认为是工伤,劳动局就必须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呢?
2、无证驾驶致伤到底属不属于工伤?(职工在重庆,据查重庆大多劳动局和法院不认为此种情形属于工伤,这种情况对职工一方很不利。而国家又没有一个明确的针对此问题的解释)

请大家不吝赐教,谢谢!
谢谢大家!
我再补充一点,就是:目前正在审议中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犯罪的;(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三)醉酒的;(四)自残或者自杀的。”从这条来看,立法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改为了“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我的理解,以后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致伤,只要未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到本案来说,人当场死亡,不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故也应认定工伤。

我的补充问题是:
1、若《社会保险法》出台,而本案仍未审结,那么审理中可否适用新法的规定?
2、从目前的态势来看,有可能《社会保险法》还未出台及施行,本案就已经二审终结了。若二审维持,我能有什么办法去改变呢?申请再审的话可能也不会适用新法。
晕啊,请大家再帮我出下主意,再谢!

第一,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职工和单位不能就工伤认定这一问题,协商一致确定。没有工伤认定程序,职工无法获得工伤津贴。
第二,无证驾驶不属于工伤。关于这一问题,下文有详细论述,限于篇幅过长,为便于阅读,你可以到以下地址阅读。
http://hi.baidu.com/stan99/blog/item/46c06aed7d8980dcb21cb113.html
【补充】
“1、若《社会保险法》出台,而本案仍未审结,那么审理中可否适用新法的规定? ”
不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如果你确实要想走此条路试试的话,那应该在收到工伤认定的通知后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2、从目前的态势来看,有可能《社会保险法》还未出台及施行,本案就已经二审终结了。若二审维持,我能有什么办法去改变呢?申请再审的话可能也不会适用新法。 ”
如果你要走行政诉讼的程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收到工伤认定文书后,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是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第二,如果不想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文书后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二审维持的话,诉求已经无望了。尽管有监督程序,但是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你申请再审,程序也不能启动啊。

应该不是工伤。
对于你所述2点:
1、这条说的是“个人与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谁来举证”。
关于怎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问题:社保的工伤认定中心是认定工伤的主体,是以申请人提交的实际资料(你们的意见是自己的想法,不属客观实际资料)为基础作出认定结论的,认定结论是《工伤认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保险理赔都是以此为基础。
2、无证驾驶被抓住都要罚款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