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房问题的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4:28:14
感谢您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阅读我这封求助的信件。

我在2008年1月交了首付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写明2009年5月1日前交房,可是我前几天去看,发现房子只盖到第5层(共7层),而且工地处于停工状态,去售楼部问,说是奥运会期间就停工了。

我查了合同的相关条款: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并不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遭遇连续停水、停电等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3、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政策调整的。4、政府原因导致配套设施建设延迟的。”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30日内,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逾期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按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咨询建筑公司,知道即使延期1个月也不可能交房。我想退房。
另,我看到有关的法律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我又问了其他几个业主,发现他们的合同都是可以延期3个月。

请问:
1.我的合同和其他人的不一样,能够按照我的合同写明的“1个月”来处理吗?
2.如果能够退房,我可以要求房产商赔偿我1年来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吗?合同里面没有提到。
3.如果需要诉讼,我是现在按照“预期违约”起诉,还是等到交房期限到了退房不成再起诉呢?
4.律师费是怎么收取的?
请您再百忙之中给我一些指点。

1.你的合同是“1个月”就应该按照一个月处理,不要管别人的合同。因为你和开发商之间就是以你和他们签订的合同为准。
2.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按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虽然你是贷款,但是贷款手续完成后,银行就把你贷的款项打到开发商账户内了,所以在开发商那儿,你已经付清了全额房款,目前的贷款只是你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理清了这个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要按全额房款的0.1%向你支付违约金。
而你贷款的利息是你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这个利息开发商是不会赔偿的。
3.如果退房,你还是要等到2009年6月1日以后。因为合同约定2009年5月1日交房,即时你知道,了解了到时候是交不了房的,这只是你的猜测,退房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的,而且合同已经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30日内,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逾期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你也只有等5月1日以后,过了30天,你才能向开发商书面提出退房申请。
因此你要等到交房期限到了以后的30天后,才能提出退房,退房不成再起诉。
4.律师费的问题,因为各个地区收费情况不同,这个还是要咨询当地的律师了,而且各个律师收费标准也不一样,我就不能一概而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