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这事应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2:28:48
一对结婚27年的夫妻,自前年起女方在外有外遇(但,无证据证明),男方是今年年初才发现女方有外遇的。女方现在离家已经有1个月了。后经过查询女方的通话记录发现:女方平均每天与同一号码保持通话10次... ...
现在女方要和男方离婚,请问离婚后财产应如何分配?
补充:夫妻共有俩子女,大女儿26岁已结婚2年,儿子今年19岁尚未结婚。
夫妻俩所住4间平房是30年前其男方父母所盖。盖好后,男方父母没有居住,也没有承诺将房子送给夫妻俩,但男方父亲只有这4间平房中1间的房产证(男方父母共有3个儿子,另外2个儿子的4间平房房产证上都是男方父亲的名字,唯独这个房子只有1间房产证)。去年由于旧村改造,全村人都搬进了新楼,夫妻俩和其儿子现在居住在套三的房子。
请有学识的朋友帮忙分析下夫妻俩离婚后,女方能得到什么财产?

搬进新楼后,夫妻俩的大女儿为了能让父母过的舒服、快乐,特意用她对象的信用卡刷卡购买了家电,折合人民币10000元,购买时为了方便送货,商场内的文件都是由其父亲签字。现在面对父母离婚,大女儿不想将自己花钱购买的家电作为其父母的共同财产。请问大女儿是否可以凭当时信用卡刷卡的消费记录将家电要回?或单方面送给父亲?
这年头,这种事特别刺手,还请各位才识渊博的朋友帮忙参考一下,谢谢!
08年中旬旧村改造搬迁时,夫妻俩共获得搬迁补偿金5万元。由于男方经常在外打工,只知道搬迁后用作新房装修花掉2万元,剩下的3万元和自己08年年底打工所赚1万元不知去向。夫妻俩的消费水平并不高,女方在离家前也在工厂上班,她的工资足以支撑家庭开销。请问这不知去向的4万元,男方应该怎么陈述?或者能不能向女方追回?

1、由于原来的房子是男方的父母在30年前(即这对夫妻结婚之前)盖得,并且没有赠与夫妻俩,因此房子还是属于男方的父母的,旧村改造后换的房子也是属于男方的父母的,因此离婚后女方是分不到房子的,只能分到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女方有过错,所以基本上应该是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如下(注意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关于家电问题,可以理解为实际出资人(女儿的对象)与名义上的所有全权人(父亲)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接受实际出资人的委托,为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帮助实际出资人处理购买家电行为中的相关事宜,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且履行委托合同中,名义上的所有权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商场)开展民事法律,未披露实际出资人,因此系基于该委托关系实施的隐名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