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溯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2:36:15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是不是只有被害人没提出控告,才有追溯期限的限制?
上面的看不懂,能不能帮我解释一下啊!

《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比如说,甲某在2000年1月1日抢劫财物,按照刑法规定可以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是直到2005年1月1日之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这个案件,那按照87条第一项的规定,那他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