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考生,是一位法律专业专科应届毕业生,是否有资格参加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4:40:33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联合发出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国部分地方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 但这一规定在2009年还有效吗????????还有广西属于放宽重要条件的地区?????

应该是有的,本专业的能考,但是其他专业的得是本科生才行

根据相关的规定,首届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将报名资格规定为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行良好。
由于《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完全一样,因此,在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中规定的学历条件,经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首次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学历条件仍按《律师法》规定的条件掌握。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目前第二次司法考试的相关报名条件尚未出台,估计在学历方面会有一些变动,我们会密切关注这方面的信息,届时请到查看相关信息。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联合发出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国部分地方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