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8:57:21
我爸是山东省莱芜市原凸轮轴厂的一名普通职工,1977年4月1日入厂参加工作,当时是莱芜市劳动局招收的亦工亦农。1986年11月份办的“子女顶替”手续,即转为合同制工人。当时政策实行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这些我爸的个人档案中都记载的非常清楚。但当我爸在2005年底办理退休时,却意外得知被单位中断了117个月的工龄,也就是从1977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0日。单位的理由是这段时间我爸未缴纳养老保险金,说被转招为合同制的工人就应该补缴养老保险金,如果不补缴就不作为计算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补缴则按照每月基数200元进行缴纳。当时单位连同滞纳金一起计算,说我爸共欠费一万六千多。可我查过一些资料, 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国家的法律写的很明确,但单位却一意孤行,我很不理解。为什么转为合同工的时候不让补缴,在办理退休时却说欠费呢?而且事实上87年以前根本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说法。请问有这方面的文件精神吗?现在补缴转招前的养老保险金合理吗?

合同制工人是从86年10月开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不知道单位怎么会从77年补缴呢???要补缴也就是86年10月至你爸的首次缴费日期。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你父亲1977年之前亦工亦农,其实性质属于临时工。临时工在当时没有劳保,故临时工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在北京这种情况想补都补不了,你们山东的政策还算宽松的呢。

山东的政策精神不清楚,但是补缴后计算工龄肯定是划算。
亦工亦农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地很混乱,这种补缴的做法比较普遍。
还有一种倾向就是在办子女顶替前的工作状态按临时工对待,不算工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