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的环境收到那些污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1:39:25

为了全面实现山西省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质的飞跃,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08年在11个重点城市和15个重点县(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年”活动。届时,山西省将对违法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依法给予制裁、坚决实行“三停”,银行不予贷款,公路、铁路部门限运产品,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拆除供电供水设施;在环保资金安排、行业准入、上市核查、表彰评优等方面给予限制;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重处;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恶意非法排污、土小企业死灰复燃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08年,山西环保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11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及好于二级的天数稳定在3000天以上,长治市、晋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太原市等9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三级标准,侯马市等15个县(市)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障;主要河流城市主城区河段水质达到景观水质标准;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0.4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4.95万吨。

为了确保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实现质的飞跃,山西省将采取三项措施确保城市环境整治攻坚。

一、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排放总量

省政府要求,以环境容量总量为控制目标,市区内采取控制发展、转产搬迁、限期治理、清洁生产“四步走”措施,解决市区因超重型工业结构和不合理的工业布局对环境带来的严重污染。重点城市要严格限制重污染企业在现有厂区和市区及周边其他区域扩大重污染项目的生产能力,重点实施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和除尘设施提效改造。2008年底前,重点城市市区及周边的燃煤电厂完成锅炉高效电袋除尘器建设工程,烟尘排放浓度降到50mg/m3以下。污染严重的生产设施2008年内予以彻底淘汰,对其他符合国家及山西省产业政策、虽经治理仍然给市区环境带来严重影响的污染企业实施异地搬迁。太原市最迟在2008年6月底前,市区内的予以保留的工业企业全部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年内要建立搬迁污染企业的协调推进机制,制订市区污染企业搬迁规划,年内要有实质性启动。

各市要全面完成煤炭、冶金、电力、焦化、建材、化工、电镀、铸造、电石、造纸等行业的强制性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