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放弃债权的税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1:09:03
其一:甲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乙实际投入资金1500万元,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公司将500万元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此时资本公积要缴纳所得税吗?
其二:仍以上例,甲公司将500万元差额先作“其他应付款-股东”处理,事后,股东自愿放弃此50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他应付款500万元转作资本公积,此时资本公积要缴纳所得税吗?
请大师们指点,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谢了!
首先谢谢zhmjzhf的帮助。税法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我认为这很不合理,同样的一笔股东投入企业的钱,只不过是账务处理上的不同而导致完全不同的纳税差异,似乎是形式重于实质了。我更想了解的是:只所以税法上这样规定,它的原理何在?是不是税法上的一个漏洞呢?类似的问题在我们工作上经常碰到,望大师们进一步指点!!

其一:资本公积不缴纳所得税,因为这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不是收入。

其二:此时资本公积要缴纳所得税。因为这是收入。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此前,甲公司将500万元差额先作“其他应付款-股东”处理,是公司对股东的欠款,股东放弃债权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东赠与的,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结:可交、可不交。国税总局越权解释人大的法律。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要交税的,原文:“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