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安置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1:04:10
我厂是2006年12月30日宣布破产,时年我54周岁,工龄37年有余,按当地政府的所谓安置规定,为我这一类人代缴养老保险金至60岁。期间每月给33元生活补贴。尔后离厂自谋生路。什么安置费、经济补偿或买断身份等概无商量。现我已57周岁,工龄进入第40个年头,从离厂两年多至今没有享受到一分钱的待遇,实实有点被掠夺的感觉。
现请专家高人指点迷津,看我这样的人破产时应怎样安置。最好能给提供一些法律和政策性的依据。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