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否免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0:47:1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想请问一下,这个政策新条例实施后还有没有效???

继续有效。

这个政策新条例实施后还有效

财税[2002]29号文所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和1995年两个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税项目的范围,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你说的这个文件已经废止了。
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按2%征收增值税。

新文件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