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3: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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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烧饼,少来混分。答几点不同之处就行了,但是要好的才采纳

一是:适用的当事人范围不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 简称CISG.它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 营业地(法人所在地)必须位于不同的国 家,即具有不同国籍,但当事人的国籍不 用虑;我国合同法无此诸多限制.
二是:CISG的交易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较 小”.
CISG不适用于下列买卖交易:
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B.经由拍卖的买卖;
C.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D.电力的买卖;等等.
我国合同法无此诸多限制.
三是:CISG在实体法上不涉及以下问题:
A.合同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 影响;
C.卖方的产品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涵盖了以上各个问题.
以上仅是我个人根据所学<<国际经济法>>加以总结的我个人认为的”答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从效力上来说:
该公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要加入才有效,且加入也可以选择部分条文有效,部分不遵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
而合同法是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所有合同行为均受其调整。
  2、从主体来说:
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合同法的主体是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从调整范围来说:
该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
而合同法对国内的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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