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的通知吗?公告送达费用谁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4:33:50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是要按撤诉处理的。公告告知原告适用于立案后原告失踪的情形,没有什么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原告没在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是要按撤诉处理的。公告告知原告适用于立案后原告失踪的情形,没有什么问题

没这个必要,也没这个法律规定,法院也不能强迫别人交诉讼费
如果原告起诉时申请缓交诉讼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又没交,法院是会裁定“自动撤回起诉”,不会强迫原告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