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教法律专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7:06:48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原先在一家单位实习,并且跟单位签定了一份实习协议和一份转试用期的文件,但是这两份文件现在都在原单位,我自己手上没有。
1月23日,我向公司主管递交了辞职信,得到主管的同意后,于当天离开原单位。但是现在原单位已没有按照公司正常流程辞职的原因,不发1月份的工资,我该怎么办?
是不是没有按照公司正常流程辞职真的就拿不回原来的工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谢谢!!
实习协议上提到的实习日期是至1月27日,我是23号提出辞职的,但是在12月底的时候,单位给我们签了一份转试用期的文件,我不知道事情的原委是不是真的是我们的错。单位有漏洞可以被我们抓到吗?再请教!

劳动者合同期辞职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你递交辞职信当天,就离开单位,从程序上来说是有问题的,而且如你所说,当天离开,那么工作交接以及离职手续你办了没有呢?
虽然你说是主管同意后你才离开,但除非你有主管签字或者其它书面文件证明,否则你的说法也很难被认同。
所以单位方面认为你没有按照正常流程辞职,是有依据的。

至于单位以此为由扣你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依据。
第四十条中有规定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可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代替。
有人认为,理论上,在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就离职的情况下,单位也可参照此条款执行,即扣留你一个月的工资。也有人认为,“代通知金”只适用于单位,不适用于个人,单位这种操作属于克员工工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你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去咨询一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试用期内可以有几种情况的,如果是本人原因提前几天通知公司(忘记了几天了)若是由于公司原因假设是没有提供安全合法的劳动条件等,你可以立即离职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