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跨年度未还,也得缴个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4:42:42
只知道超过一年要缴个人所得税的啊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跨年度未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要缴个税,依据是下列文件的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的股东向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但长期(跨年度)没有归还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缴年个人所得税,借款终归是要还的。

不需要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跨年度未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要缴个税,依据是下列文件的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