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拖车费用有没有收费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3:09:26
由于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双方为,摩托车,自行车,(事故双方没有太严重的伤,两车均损坏不太严重,)暂且放下摩托车无证驾驶不管,我想知道,交警拖车的费用有没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摩托车200元,自行车150元)这样的收费和不合理?这种收费情况归什么部门管理?交警指定托运方是否应当具有相关资格?交费后,是应该由交警部门还是托运公司出具发票??请热心的,懂法律的人来指教一下,如果可以我决心起诉相关部门!!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有明确规定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然后选择适合自己的策略和方式坚持自己的权益,交警是不敢向你开票收费的,而你真的没有义务向停车场缴费,因为你其实与停车场完全没有法律关系。因此,车主有权不支付停车费,并采取相关措施维权。

国家养人专门骗老百钱,有关部门视而不见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这就是对交通事故车辆拖车费谁承担这个问题的解答,望满意!

没有具体的标准

交警拖车的费用有具体的规定,
拖车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管理。
因为交警部门在自己没有能力完成拖车的情况下,是可以委托民营企业来完成的,而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需要扣留机动车的,所以从执法上来看没有问题,只看企业收费是否合理的情况,具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