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工伤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8:13:36
我岳父是一名保安,(在市政府站岗),在执行群众上访中(大量群众蜂拥往政府冲,期间与我岳父有肢体摩擦)突发脑出血住院,(市长曾要求院方全力救治我岳父)经转入上级医院手术保住生命,但现在一面身子不会动,大小便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还经常抽风,每年还得住院,吃大量的药。请问可以申请工伤吗????

完全可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因为是在工作岗位。不但100%报销医疗费。而且在住医院期间还有工资和护理费及营养费。现在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有了医疗专家合法的伤残鉴定级别还能得到一部分伤残补助金。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能各地工伤保险条例不完全一致,但对于工伤的界定应该也大同小异。你岳父这种情况既不属于事故意外伤害,也不属于职业病,也没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理应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但也要看这种突发脑血病是否有本次事件引起的原因。如果想更准确的解答,最好问问当地的劳动部门。

可以申请。

可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当然是工伤。
1:申报工伤(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2: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