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事情还能算盗窃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48:03
您好,三十年前在玻璃厂工作,厂里有白金制品的回收,当时我只拿了一点,过去这么长时间还能算盗窃吗?

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根据楼主所说的情况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当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那么你躲30年和躲一辈子都是没用的。如果当时并不知道你实施盗窃,就是说没有立案侦查,那么30年之后是不应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对于你“只拿一点”是够成盗窃还是侵占,要看这个物品你是否归你保管的义务。

我觉得应该不算盗窃了吧。因为事情并不严重,再说应该是已经过饿追究法律责任的限期了。放心吧,以后做个高尚的人就行了,只要知错,大家会谅解的。

不算了,因为都已经过了30年了,法定起诉时间不是20年吗,超过20年就是被抓到证据也不会被起诉,或者负什么法律责任。

不算
从刑法上看,追诉期就是法定刑最长的期限,最长也不超过20年。
从民法上看,你这个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同时过了20年,玻璃厂也就失去了请求权,况且你的那个玻璃厂还在不在哦?
另外不一定拿了东西就是盗窃,也有可能是侵占啊

算盗窃,但是已经超过追溯时效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