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把我们小区喷泉案案由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怎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1:13:42
一审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业主胜诉),一中院二审还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审理。一中院裁定书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签发重审传票时私自(没有向我们解释原因,只是嘟囔一句:这是错案!当时我们也没料到法官会改案由,因此传票拿走的时候看都没看)将原来案由改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们10几个业主打与开发商就其违约将中央喷泉改建为水泥雕塑打官司。请问案由不同,对我们有何影响?我们可以要求一审法官把案由改回原来的案由吗?

退一万步讲,即使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由审理,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只是征求意见,没有可遵循的法律,另外,怎么理解《解释》中第十三条(二)“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行驶权利的,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中的“业主”?是不是我们十几个业主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谢谢!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们与开发商签署的《买卖合同》中有无对小区喷池的约定?另外,你们一审的诉状是怎么写的?诉讼请求是什么?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怎么写?
法官说的错案也许是指一审审判错误,并不是说改案由有错。
所以请你提供更多的资料,这样我们才可以作出判断。有需要的可以直接发信息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