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20:07:05
我的朋友失业了。最近正在正在准备办理失业保险审核。

我想问问:此类情况的失业保险金还可以领取吗?

例如:某人2005年1月——2008年12月,在公司上班,公司为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商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在2009年1月失业。按照规定可以享受12个月的失业金。

如果该人在2009年5月找到工作,但是2009年12月又失业了。(在这八个月中,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

那么我想问问:按照现在的规定,此人在2010年1月去申请失业金时候,还可以享受多少个月的失业金领取?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该人领取了4个月失业金后,继续工作将停发失业金,剩下未领取的失业金将保留,可在下次失业后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你的朋友失业了,可以按照政策规定领取失业金,可是前提条件是:其档案必须转到街道办事处劳动科,这样就可以得到失业金,可是在领取失业金的同时不能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如果你的朋友年龄较大,以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保证满足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医疗报销的条件,就可以停止缴纳各项保险,领取失业金.
如果你的朋友年轻,需要积累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那就不要把档案转入街道办事处领取失业金,而宁可自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