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贸易上,国家有没有关于规定买方须付预付款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1:33:37
在国内贸易上,国家有没有关于规定买方须付预付款的规定?在国内,特别是在那些政府采购项目上,常常采购的条件是没有预付款,这样,有时如果是工程类的碰到停工拖延工期情况,卖方很是被动,设备生产完毕待运,而买方暂时又不允许发运,一旦时间久拖,卖方因前期没收预付款,根本没条件跟其协商解决问题,很是不合理!

你提的问题很有普遍意见。我放到政府采购信息网上,请业内专业人士来帮解答。

好像没有。经济法,合同法至少不会规定。
就从合理说起。付款方式是可以协商的,不应该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筹。合同的达成是由买卖双方自愿达成。即便是政府采购,这个时候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也只能理解为市场行为。所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作为卖方,你即便是亏本或者白送买方,法律法规也不会对此进行规定。
在和政府的交易中,一般来说卖方是处于劣势的。但是卖方将自己列入劣势群体是一个自愿行为。如果卖方要追求利益,显然跟政府合作的时候是需要注意到这些风险的。要么接受政府的采购协议,要么放弃。除非政府违约,那么风险就只能你自己承担。要是只求贪图利益,在合约的签订等各方面被政府的信用或者自己的预期所蒙蔽。造成损失,只能说是自己造成的,故只能自己承担。
所以,在逻辑上,法律和法规对付款方式的不规定上,都是合理的。不合理是卖方的单方感觉,因为一旦卖方利益不能得到保证,第一个反映就是不合理。而卖方没有弄清楚,这个不合理是在和政府签订合约的那一刻就已经默认接受的。在法律层面上,事后的不合理没有用。

政府采购项目上,常常采购的条件是没有预付款,主要是为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对于政府采购金额大的的工程维修、装修项目,不妨采取按月或按形象进度付款来解决你谈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