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汽车”的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0:14:24
弱弱的问一句,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汽车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那既然是“大型”的交通工具,小轿车是不是就不能算在“汽车”的范围里?这里的“汽车”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吗?

先谢谢好心人的解答。

1、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立法的本义和犯罪的定义,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只是要用于交通工具的汽车,就是本罪中的“汽车”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汽车” 要看车的排量 来决定是否是“大型”吧~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财物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我国刑法将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为特殊保护对象加以规定,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均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这种危险的发生,属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行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即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不特定多人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如果具备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应依照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对车辆等交通工具没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