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问问各位懂票据法的,有关票据结算这块的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53:02
我想问问,票据结算里面,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到底应该怎样去理解?我对这些概念似懂非懂,有没有高手能够举一些例子来深入浅出的讲解一下它们的关系和概念.真心谢谢
还有另外的两个名词,什么叫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您好!
票据结算,是指通过票据的信用货币形式进行的货币资金收付行为。我国的票据结算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为主体框架,以票据行为为主线,将各种票据实务的基本规定和相关的会计核算手续融为一体的货币资金收付行为。它是《支付结算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结算方式。
这里比较详细:
http://www.kj2000.com/kjasp/newinfo/content/2004_12/2004126154438.html
或:
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203/16/101533_2449410.html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法。

1、付款请求权法。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法。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法。其他付款义务人是参加付款人、参加承兑人、担当付款人等法。票据债权人在向前述债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法。

2、追索权法。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法。被追索人已为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法。追索权虽然在有其他法定原因(如不获承兑、破产宣告)时,也可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但在原则上是为票据不获付款时而设立的票据权利,一般应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