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赵某因贪污罪畏罪自杀,是否追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6:49:07
如题

法律明确规定,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广东胡律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2.但,贪污的钱款仍要追究下落!

不再追诉.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
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再追诉了的,这点《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被追诉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刑事诉讼程序自然没有必要继续。

不,因为犯罪人已经死亡。

当然要了,鞭尸!!!!谁叫他犯罪

人都 不在了,追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