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全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41:10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在抚恤优待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增发25%;

(四)立二等功,增发15%;

(五)立三等功,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