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关于民工在工地上因工死亡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6:45:03
朋友的父亲在工地上上班,从事钢筋工。但他的老板是个包工头,没有合法施工资质,施工队挂靠在他朋友的建筑公司,朋友父亲在上班时所拿钢筋不幸与头顶上方不足4米处一万伏高压线接触导致触电死亡,请问该如何获得赔偿? 我另补充几个问题:1.包工头是挂靠与他朋友的建筑公司施工的。
2.朋友父亲未满55周岁上有一70老母.朋友已成年有工作
3.工地厂房在高压线下,即将建成,但房顶与高压线不足
3米,请问该厂房所属的公司是否该赔偿?

1.首先我谈谈关于个体工程队挂靠建筑公司的相关问题。个体施工队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个人组织,个人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中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对挂靠经营问题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至今未作明确规定,为解决的审判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挂靠经营的诉讼主体作出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保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这是现有审理挂靠经营的唯一法律依据。由此可见,你朋友可以起诉个体工程队的老板和其挂靠的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如何赔偿,因为该案件应该属于劳动纠纷,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广东胡律师:

首先,要向当地劳动和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等依法向该工地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具体的还要参照所在区域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