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尚未到达买家手中,可能丢失,卖家需要负责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33:42
异地商品交易过程中,由于需要邮寄,买家购买商品并支付邮资和包装费,由卖家委托邮局(或者快递公司)邮寄,买家没有支付邮件保险费用,因此卖家未对邮件进行保价。

如果邮件价值远高于邮局或者快递公司规定的“如果不保价,丢失最高赔付六倍邮资”。那么请问,假如邮件丢失,卖家需要负责吗?责任如何划分?
如果需要由卖家负责,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不需要由卖家负责,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或者,如果邮件丢失,买家需要向卖家索赔全额呢,还是需要向邮局(或者快递公司)索赔全额?

近年来,因邮包丢失导致消费者状告邮政企业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此类案件是适用《邮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还存在争议。丁晓婷律师认为,关键还是看邮政企业是否是受《邮政法》保护的主体。如果是,就适用于《邮政法》。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时,应以特别法为准,适用特别法。我国《合同法》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在邮件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方面当然应优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

《邮政法》规定:对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付邮费的两倍。所以,消费者如果邮寄的是贵重物品,一定要在邮寄单上注明,并选择保价方式———按物品的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这样虽然需要多支付邮寄物品实际价值的1%的费用,不过,一旦物品丢失,可以按保价金额赔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现在邮政企业多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对邮寄物品进行保险,与保价费用差不多,但物品丢失时赔付会更快,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3

1、需要由买家负责
买卖合同关系,你们的情况是代办托运,买家付邮费,你们负责办理,根据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你们代办托运后,标的物就相当于交付给了买家,由买家承担风险,商品丢失,买家自行负责。

2、因为和邮局有合同约定,因此商品丢失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来自国家邮政局的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今天(30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