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规定是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9:31:46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是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从实质内容上看,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保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即: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随着企业经营项目的增多、经营范围的扩大,企业的资产项目也随之增加。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将资产减值计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上述资产外,还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及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

事实上,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只规范了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问题,存货、金融资产、递延税项资产、雇员福利资产以及特殊行业(比如勘探开发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资产的减值问题,排除在该准则适用范围之外,由其他的会计准则来规范。所以,有关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涉及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9个具体会计准则。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又进行了一些新的修订。

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底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2002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也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