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广告立柱被盗窃变卖,是本单位员工干的,这种情况应怎样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3:52:51
某员工是本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当时公司广告立柱拆迁留作他用,因占地面积大,租场地200平方放置立柱,租场地费每月800元。2007年8月按季度付款2400元都是某员工自己去办理,09年3月公司有人来买此立柱,买者经公司领导同意自己到租场地去看立柱,没有看见,就给公司打电话,这时公司知道情况,工程部经理自己承认了是他卖的,08年2月份切割后卖给废品站,因怕领导知道还一直按季度公司支付场地租金,实际场地租金的收据都是某员工伪造的,因老板的信任,他还管理公司工程的追款,他手里还有一些烂账,请各位明人给指点一下这件事的严重性?谢谢!

其行为不构成盗窃,是职务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经济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个人或者法人)到法院起诉赔偿。
是否构成犯罪各地标准不同,按照我们这里(苏南,经济发达地区)的标准,侵占罪的构成要达到10000元。

属于以公谋私啦 肯定要被开除的 并且要把赃款吐出来 而且公司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