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劳动法有什么改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9:36:10
由于经济危机,我公司年前实行轮休制度。我很不幸休息了1个多月,到过年回来公司说等电话通知上班,又等1个月没有消息让上班。后来我去公司找领导问问我怎么不叫上班,公司推辞说活不多叫我等等,但是到开工资时没我年前1月分的工资,领导说没上班就没工资。(1月份一天也没上班公司安排我休息) 我想问公司这么做对吗?(我们有劳动合同:合同上有标明由于公司没活使我们待工的给发放BJ最低生活保障)
我想说主要的是他从2009年1月开始至今没给我开工资(我从2009年1月至今也没去上班) 他这么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了 我想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吗?

1.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停产待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待工休息的劳动者每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最低生活保障肯定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比如在上海最低生活保障金只有三百多,而最低工资标准是960。所以劳动合同中关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的约定因低于法律要求而属于违法的,而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发放那就更是违法的。

3.你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这么做是合法的,因为劳动法保护你们的最低工资。因为一方面也要保护企业利益。 劳动合同法09年没有改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