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忘记工商年检了,工商局想要罚款,求工商处罚办法和条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1:52:28
今年到工商年检时,发现07年忘记年检了,现在工商想要捞一笔,说最高要罚一万,现在的单位真黑,有哪位知道工商对于年检的处罚条例和处罚办法,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补检是肯定了,问题是,工商局太黑了,有什么办法还可以对付它?可以依据哪些法律和条例?
谢谢!

建议主动说明未检的原因,认识错误,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理。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我公司也出现过类似情况!如果有熟人在工商局里工作就好办多了,但显然楼主没有,要不也不会那么烦恼了。
对于处罚不服的,可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