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满,押金可否退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4:15:04
本人在美发店工作,于2008年6月1日于店方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只做了快1年时间,就不想做了.请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押金可否退回? 但是合同上押金写的是 伙食费3000,分6个月交,每个月500元 从工资中扣.其实就是押金只是合同上写的是伙食费.. 请问这样的情况押金可否追回?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说,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书经过法律审核的话,那你必须做够三年。如果毁约,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楼主的困惑焦点是双方签订的3年合同中这笔冠名为“伙食费”究竟是押金还是伙食费?在你看来,合同中的伙食费就是押金,既然你想作出这样的认定结果为目的,那么,你就要使你假定的观点既充分的理由来证明它是成立的而且存在的。
我这样理解你合同中的这笔伙食费不知是否正确: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是管你的伙食的,也就是说是包吃的,那么你这笔费用就是押金;冠名为“伙食费”只不过是押金的外衣。那也就是美发店在合同中做了手脚的。不过,如果真是押金的话,你只要没有违反该店的劳动纪律,没有给该店带来损失,你按照劳动合同法合法的辞职程序,应该还是能拿回这笔押金的,还有就是你可以私下多了解和打听以前的同事离开是怎样结算的。这样对你综合分析比较有利而全面,你说呢?这个只是我个人观点,仅做参考。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既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受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护。签订的合同就是双方要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时,也要照顾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劳动者一定要提前三十日进行书面的通知,在通知的时间和形式上都有明确规定.这样做,可以给用人单位充分的准备时间,重新安排人手,劳动者也应该在这三十天内,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交接工作.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十日后,用人单位也应该积极的配合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档案.否则,给劳动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祝你成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任何用人系统都是不允许交押金的,但合同上写的是伙食费,应该是要不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