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车求职就不是劳动者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0:47:52
情况:自购车辆,通过中介公司并且支付了居间费进入公司任司机一职,签定过带车求职居间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06:30-18:00),工作内容,接着员工上下班以及运送货物和行政用车,约定薪资(包括工资、车辆折旧费、养路费,车辆保险),因为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所以约定了加班工资20元/天。其实工作中,受公司行政管理,实际工作时间为34个月。工作其间接受与公司所有员工一样的管理,即和同公司司机一样的工作要求,车辆是不能随意开离公司,必须完成各项指派的任务等。还包括国定的休假,年中员工福利物品。
通果劳动仲裁未果,目前准备上诉,公司的观点是,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只有带车求职居间合同,
我的观点是,我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没有跟我签定劳动合同,但居间合同里明确很多劳动合同的条款。而且我的工作时间是34个月,是一处长期稳定的工作状态,而且受到了管理和被管理的约束,而且我是通过劳动来换取报酬的。其中争议点有一条,居间合同约定期为三个月,其中有一条条款,这份合同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所以不承担四金。我认为这一条是明显的有失公平的条款,应该视为无效条款。
希望专业人士能为我分析一下!!
只签定过一份三个月的《带车求职居间合同》因为是通过中介入职的,所以签定了该份合同,中介向我和公司双方都收取了佣金,因为这份合同是三方的。除此之外没有其它合同了。我追讨的也就是该份合同期满后的31个月的劳动关系确认!
现在一审合议庭判定我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上诉二中院,在没有新证据提出的情况下,二审环节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庭审,现在有收到负面消息称,二中院可能要判我们败诉,理由就是当时签定时合同中明确中“该合同不能视为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想问一下,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你是否已经为公司工作,遵守它们的规章制度、受他们的管理等等,如果有的话,就继续看下去,如果没有就不用看了,只能按照居间合同来处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这条可以得知,你和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双方的约定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约定不交四金的条款是无效的条款,但是其他条款如果合法的话,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首先看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承运合同》。

你和公司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了,具备劳动关系形成的主要特征,其中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很明显,公司应该承担劳动者的法定社会保险

参考资料:
一、关于课后习题
第1题:课文的主要内容是写“我”第一次挑煤所受的欺侮和所经历的艰难困苦情况。其中第一天挑煤(如挑煤赶路、跌倒山腰等处)写得详细;第二天挑煤写得简略。因为第一天挑煤作者的印象最深刻,受的欺侮吃的苦最多,最能表现旧社会穷孩子的苦难生活,为突出中心思想服务,所以写得十分详细,而第二天挑煤情况跟第一天大致相同,所以写的简略,使人看了不感到重复繁杂。
第2题:
第(1)句写出了看到一家人挨饿,“我”心里的焦急程度。
第(3)句写“我”在熟睡中受人欺侮,摔得重,摔得历害,反映了资本家及他们的走狗根本不顾工人的死活,不把他们当人看。
第(4)句写出了山上小路滑,“我”人小煤重,挑担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