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 研究生没有见习期,还是试用期的?或者类似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8:03:02
好像是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里有类似规定的

广东胡律师:

1、根据人事部和财政部发的国人部发[2006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研究生是没有见习期的。

2、1987年7月22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
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 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 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 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 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 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 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 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 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
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 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 准执行。
三、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无论是否获得学位,他们毕业分配工作后的工资, 都从他们向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在下半月报到 的,发给半月工资。如果当月已在原单位领取了工资或已在学校领取了助学金的,应将此款 扣除。
四、派往国外学习人员获得学位回国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含已回国人员),与在国 内学习获得同等学位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