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是否适用于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6:17:54
单位领导告诉我说:我的工作性质属于公益性岗位,部分劳动法的条款不适用于我,因此,单位可以不和我签定劳动合同,可以不给我购买社会保险,在此,我想问,他们的话站得住脚吗????
那么,我现在准备到法院去起诉单位,要单位赔偿08年的双倍工资和我的加班补偿以及从我工作至今单位没给我缴纳的各项保险,我想问各位我的胜算大吗????我现在的情况是:没有从单位辞职,单位也没有开除我!!!!!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即任何单位和组织都在此范围。你们领导是法盲。
2、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都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建立法定的各种社会保险。
3、如果他坚持不签劳动合同,你不用管,等你哪天离开时,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他支付你相应的赔偿。依据如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企业都是变相的忽悠和误导,别管什么总能找个理由搪塞过去。

单位领导在实行一国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