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银行对公存款的法律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0:15:13
请教业内的资深人士,一笔银行的对公定期存款,除了让存款方与第三方做乙类委贷外,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让这笔存款在存款到期前无法支取的?
PS:存款方的要求是只要不是乙类委贷,只和银行发生关系就基本没什么问题。

高分悬赏,我把所有家产都贡献出来了。求解!!!!!
补充下是整存整取。
再有就是如果签定个协议,写明存款方在年限内不支取不挂失。那么违约部分应该怎么写,银行才会觉得有保障????
麻烦各位达达了,我在线等着的!!!!!

不是单位缺钱,如果缺钱也不会有大额的存款要放到银行里了,说白了就是单位里的人找银行要了私人的好处的,银行怕给了好处这钱就跑了,所以想有个办法来留住这笔钱。

我的建议有一个前提假设,就是该存款单位近期有资金需求。如果该假设成立,不妨签订以该笔单位定存为质押的综合授信合同。大致思路就是以该笔定存做质押留质银行,开出存单做质押,存款人以此为质押,由银行向其或其关联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借款人可申请外汇贷款,或提用该额度开立信用证等等。存单质押在银行,除非银行失窃或保管不善导致存单丢失,否则存款人就完全可以不用考虑办理该定存的挂失。用该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来限制该定存的支取期限。
但是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借款利息成本等因素。
如果假设前提不存在,那真的想不出除了做委托贷以外还有什么好办法。

如果是大额存款,我想不出还有什么办法能约束存款人的这笔存款了。也许就不是什么合同可以约束得了的了。担心这笔存款会突然被提取,看来还是营销工作没做到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