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债权文书没有送达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2:18:45
公证的债权文书没有送达(发送),债务人可以以程序非法要求撤销吗?

最好有法规依据。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复。

我听说最高法院有个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但不知具体的名称,希望那位高手提供。(好像是2001年前的解释)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有类似的规定。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以将有给付金钱、证券内容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毋须再经过法律诉讼的繁琐程序。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至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再向法院起诉的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是可以的。

  关于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法律还规定,如果债务人15日内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见,申请支付令确是债权人讨债的一条捷径,即使最终不成功也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但实践中,企业适用支付令程序成功清理债权的比例并不多,原因是多数地方法院对受理支付令案件的范围较窄,审查较严,加之债务人通常会故意对债权提出异议而导致支付令程序终结。

公正程序里间接的写了如果债务人15日内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放在你这里,就是不执行的意思,但不可以撤销。

感觉你是债务人,现在这情况只是在拖延下次传达到你手里的时间

公证的债权文书没有送达并不影响该文书的生效,公证的债权文书自公证处盖章时生效,不能像你说的那样撤销。

你必须要了解一下公证的效力范围问题。其实经过公证的文书也不一定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公证只不过是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相对于其他形态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确认力而已,换言之,就是公证如果违反法律是可以撤销的。
其次,在本案中,公证的范围只不过是事实行为的公证,就是说文书寄送这一事实行为的公证。并不能够一定能够寄送(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