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有权利收回村民的土地进行二次分配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9:05:48
我家在望城县桥驿镇立田村,我家现在只有父母的户口在家里,近期村里干部说,只保留我父母的田地,其它我们这些子女以前的田地全部要收上去进行重新分配,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好朋友,现在政府是不是真有这样的文件及规定?因为以前不是说土地使用权几十年不变吗,村委会是不是真有这样的权利,有知道的好朋友麻烦给我出出主意,谢谢!

没有吧
集体土地也要由村民大会作出决定的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对已转为居民户口的原承包地人口才向发包方交回承包地,承包方不自愿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地,并且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还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外出务工的等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从以上法律条款看,如果你们都转为非农业户口了,村官的决定是合法的,如果你们的户口仍然还是农业户口,那么村官的行为就是违法的,首先你们可以与村委协商解决,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这个村官依法承担《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原文如下: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