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申请低保要走哪些手续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1:18:18

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减免救助、特殊慢性病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特别医疗救助。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可以享受下列医疗减免救助:

(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常规化验、一般性检查费减免10%;

(三)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15%;

(四)住院费(不含住院期间药品费)减免15%。

第六条 患有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可以申请特殊慢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当年发生医疗费用的30%,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且费用是同一年度内发生的,按个人住院费实际负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金额享受分段补助救助。

(一)年住院费不满2000元的,最高按15%救助;

(二)年住院费在2000-5000元的,最高按20%救助;

(三)年住院费在5001元-10000元的,最高按30%救助;

(四)年住院费在10001元以上的,最高按40%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对于医药费开支巨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经市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特别医疗救助,救助金最高为2万元。

第九条 审核发放特殊慢性病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