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司法制度的最大差别在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0: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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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官是独立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且这种独立不仅存在于法院内部法官本身个体的独立,更体现在法院外部相对于其他机关诸如行政机关的独立。只要法官不徇私舞弊,无论怎么审理,只要按他理解的法律正义并依正当程序审判之,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机关会追究其责任,不会影响法官的前途。而且在美国,法官一般是终身任职的,最后,美国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制度更是解放了法官,因为最后案子怎么判,法官要听陪审团绝大多数成员的指示。
  在中国,虽然宪法上明确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但是由于司法体制设计上的缺陷,致使法院法官无法真正做到独立。一方面法院经常受到来自政府等部门的压力,可以说法官是被架空的,法官的审判权是扭曲的。虽然国家实际上是在很努力的进行制度改革,也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只是旁敲侧击,小修小补,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到司法制度的弊端,就像今年两会上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说的那样:不能用法院内部改革代替司法改革。另一方面由于错案追究制度的不合
  理大肆推行,将法官审理案件的一审终审率强行与法官的升迁工资奖金荣誉硬性挂钩,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法官的创造性,可以说法官的审判是在带着脚镣跳舞。一些法官要避免自己的案件被宣告为“错案”,就不得不在案件没有进入上级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开展各种各样的“公关”工作,为求得自己的裁判被维持而不得不迁就于上级法官的指示甚至暗示。而当事人因为渴望胜诉而不得不求助于上级法院,下级法院的法官则为着避免或减少“错案”而向上级法院施加影响,上级法院经常要顾及下级法院法官“面子”和“错案指标”,在最小范围内
  修改原审的量刑判决。这实际上是在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同时也削弱了法官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导致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事实上,在建立错案追究制之前,法官不能独立审案、冤假错案容易出现的问题就已经大量存在,但错案追究制推行之后,法官不能独立审案的现象则更是变本加厉。这无疑陷入了"钱穆制度陷阱":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变成了病上加病。越来越繁密的制度累积,往往造成前后矛盾。错案追究制就是这样的一个制度:在不能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以责任追究防止错案的发生,反而导致更多错案的错案不断涌现。

一,所属法系不同,中国大陆法,美国是英美法;
二,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