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警察公务员首授警衔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7:06:15
我是2006年五年制医科大学毕业,同年4月25日在一家医院参加工作,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转正。医院从2006年8月1日起,给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且参工日期定为2006年8月1日,但正式签定合同的那天是2006年8月25日。我于今年参加了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并于2008年8月15日被正式录用为警察公务员。单位同志说:我明年首授警衔就差十天就能被授为二司,很可惜!
请问:我明年该被首授的警衔应该是什么?
有相关得法律依据么?
谢谢!

你好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