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年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3:08:29
我从98年进一公司,其在2008.7.1和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我现在因其未给我交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我11个月经济补偿,我的情况是要按劳动合同法97条算只能拿到2008.1.1算起的经济补偿年限,还是不受97条约束可以拿到11个月.(97条规定是合同存续期跨劳动合同法的,我这种情况只能从新法执行日开始算经济补偿年限)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从08年1月1日之后算起,可以计入经济补偿金时限。
2、之前的《劳动法》倒是没有明确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所以法不明文无罪,所以从这上面来看,之前的时间不能算入经济补偿金的时限。
3、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目前你提出辞职不是时机,最好等单位非法辞退你,那么你等到的将是一大笔“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