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发工资,工资一个月的工资要推迟一个月发,四个月发一个月的工资还活不活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10:15
我与一个装修公司上班有三个月了,前两个月老板说试用期,没有底薪只有提成,做了事后来也没有提成,前两个月签了实习合同,也是他们单方面的合同,现在第三个月了签了一年的合同,没有买保险,底薪600加提成,说是说提成,现在一分钱都没有发,还说要推迟一个月发工资,如果不敢了还要赔老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还不是白干了,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而且在这三个月中经常加班,还有加班到晚上两点的时候,一分钱工资都没有,活不下去了
试用两个月后,老板跟我签了一份他单方面的合同,里面的内容除了写明底薪是600,连提成怎么提都没有写,只写了有奖励,然后就是那些什么遵守公司章程,之类的话,最后还写了一条如果不到一年就辞职,还要拿一个月的工资给他作为违约金,这样的合同全是保障老板自己的,签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合同中也没有说到买保险什么的

用人单位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就此可以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本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相关法条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问题补充的回答:

  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合同属于霸王条款,对用人单位没有约束力,双方的劳动关系明显地不平等,因此,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过来人的忠告!
第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