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自主择业的含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6:41:13
自主择业可以被用做裁员的方式吗?
原单位在作弊的情况下使一部分员工岗位考试不及格,规定三个月内自行找接受单位,或照他们提供的“自主责业申请书”抄一份走人,否则清退。我在第三个月尾抄了“申请”得到工龄补偿21000多元后离职。最近才得知,在我们走人的同时单位在招大学生入职。而在上报主管部门的材料上注明因单位人员不够才大量招聘的。这在劳动法中是合理解释吗?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在试用期内。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以上可见,单位裁员不属于自主择业.

你将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混淆了。裁员是企业在一定情形下的权利,而自主择业是劳动者的权利,主体不一样的。裁员在劳动合同法中主要提出的是经济性裁员,即企业经营困难下的裁减人员,而要完全依法办事将很麻烦。因为经济裁员要经过职代会同意并经过向劳动部门汇批才行。企业为简负担还有很多其他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