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怎么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1:28:36

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句话来源于《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
通俗的解释就是:提起离婚,只有在夫妻双方的本国法律和法院地法都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他表明的是离婚问题必须同时适用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只有两者均认为有离婚原因时,才准许当事人离婚。
这个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白话就是说:想提起离婚,依照夫妻双方的本国法律以及法院地法都必须符合离婚的条件,否则不得离婚。

离婚的请求,除非依照夫妻本国的法律以及当地法院的本地法中均有离婚的理由的人。否则不得离婚。

2L正解

非,为除非;为之,受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