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有两个个人股东设立。两个股东,一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8:30:49
执行董事,一个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自己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甲公司签订了合同,以甲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甲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甲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损失。丁某认为:他是甲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甲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请问:
1)本案中,甲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
2)丁某能否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3)丁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4)丁某是否应向甲公司赔偿损失?

看样子像考试题啊。
1)本案中,甲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
公司组织机构不合法。

《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丁某能否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不可以。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丁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丁某是否应向甲公司赔偿损失?
应赔偿损失。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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