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有哪位知道欧盟化妆品行业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5:54:37

作为化妆品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对化妆品标签上成分标注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欧盟的《化妆品规程》76/768/EEC以及《委员会规程》
95/17/EC就欧盟化妆品成分标注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1.要求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化妆品的全成分,如果因体积、大小等实际原因无法做到 时,可印在宣传资料、标签或卡片上,但同时应在外包装上印制符合规定的简语或符号指示消费者参看;

2.成分标注要求以重量递减的顺序标注,句头应采用“成分”作为引导语;

3.下列情况不属于成分物质:原料中的杂质,生产中用到的辅料但成品中不含有,作为香料或芳香物质的溶剂或载体并严格控制使用量的物质。

4.香料和芳香成分及其原料应用“香料”或“香精”用语给予指示。含量低于1%的成分可按任意顺序标注在含量大于1%的成分的后面;

5.着色剂可以以任意顺序标注在其他成分之后,但必须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色号或命名法;

对于有多种色号的美容化妆品,使用范围内所有着色剂都应列出,并标注“可能含有”字样;

6.成分必须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所规定的命名法;

7.对于皂、浴球或其他小型产品,由于体积或形状的原因,不便将成分内容包含在标签、卡片、宣传单等上面时,可以在销售展示柜的旁边加以公告说明;

8.制造商、代理商或进口销售商,基于商业秘密的原因,可以要求在成分目录中不标注1种或多种化妆品成分,但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向生产地或最初进口地所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交“成分保密?申请;

9.为了充分进行评估和管理,申请资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单位(人)的名称或称谓、地址或总部。

(b)申请保密的成分的准确命名,即:

———CAS,EINECS和色素索引号,化学名称,IUPAC名称,INCI国际名称,欧洲药典中的名称,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非专有命名法名称,规程76/768/EEC中所述的普通命名法名称(如果该成分在以上命名法中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