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园与修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9:52:08
1996年的夏天,洪水很大,冲破了生产队(沿用以前的“生产队”说法)的大堤,淹没了大片农田。洪水过后,有大约十亩的农田不能耕种,变成了沙滩,上面积累的沙石平均有一尺厚。
两年后,全队的人重新分配了农田,按照每个人8.8分地作为标准,多的补给少的!这样,这些被水淹过的曾经的农田不再是个人的财产了。再过了两年,此时这些曾经的农田已经荒芜了,满是杂草和小灌木。郑**在这个时候向村支书表明了心意,要在这些荒地上载种元竹(竹子的一种),征得同意,便从自己的竹园里挖了几百棵竹种载了下去,其中的艰辛不言自明,之后就是每一年的培养。
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竹园渐已成林,眼看就要有收获了(这里说一下——载种这些竹子的郑**从来没有获得政府的育苗费)。
2008年,生产队的人们开始讨论修路,必须将原来的小路拓宽,这样会占用一些人的土地。于是有人提出将郑**的竹园拿出来补给那些被占了土地的人家。

能否有一些比较好的解决方法!
这样的事情在农村终究难以得到满意的解决。

战争,是集体,有组织地互相使用暴力。农村中农民相互之间的争斗也像是一场战争,当然很少使用暴力(绝对不是没有)。“红眼”,这样一个词,被用来形容这些知识不会很高的农村农民,几乎每个来自农村的人都能深刻体会这个词,因为他们都能说出一个或者几个关於这个词的故事。
回到正题,故事如上次所说,接下来的情况如是:
2009年3月20日晚,生产队又一次开会,会上例行的又提出了郑的竹园之事,大多数人都要郑将竹园放手,以队长陈带头。队长陈与村委会成员修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写明要求郑将竹园上的竹子全部砍掉,并给予郑5000圆作为赔偿,然后必须将竹园的地全部退还生产队。将以此土地来为修路被占地的村民补偿。郑本是一个没有读过几年书的人,在众人的劝诱下签下了名字。
这裏我想说的是,这样一份协议书的效用。
协议是村委会与队长们(我将队长及其他“红眼”的人们合称)所拟,并没有科学计算竹园的价值。
再者,荒废的沙石田是否属於村委会所有?(“四荒”是属於国家,还是属於村委会?“四荒”的定义具体是什麼?)
第三,协议书中写明要郑砍完所有竹子,在一片十几亩的地裏将竹子

【四荒】是指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

按道理治理开发“四荒”是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不过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关键是没有签订相关协议,只是凭良心办事,而现在经济利益面前,良心确实处在了劣势。

四荒是属于你们村所有,单四荒的认定是要经过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
四荒的物权是通过承包和拍卖而合法取得,未经村集体组织、乡镇农业经济办公室、县农经办审核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垦四荒,开发的土地也不受法律保护。
写好的协议签好的字,想要改变很难!
我有个方法也许能帮到你,你可以到上级政府部门找到管理农业土地方面的领导,跟他讲清楚如果要郑现在砍竹这对社会来讲是一种资源浪费,要他出门阻止村委会的这一举动。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村委会。农民个人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有使用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是被沙石覆盖了的土地,那么应该属于集体所有的。那么要想获得经营的权利,就必须订立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如果没有订立合同,那么法律意义上就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但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直接全部砍伐掉郑某种植的竹子,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也是不合理的。具体的争议解决,还是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建议申请乡政府出面调解,如果还不行,那就去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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