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转移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6:14:01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1-3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请问答案是什么??理由何在??

AC;
首先是A 不值得一驳,虽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才转移所有权,但是王某和丁某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丁某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王某也应该履行其义务即办理产权登记。
其次是C,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不但要继承他的财产,同时也得继承在其继承的范围内的义务,当然也就是包括给丁办过户手续。

任何当事人设立、转移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 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多数物权的产生都是以公示为要件的,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要件才能成立。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必须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该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地创设。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一般为登记制度,如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房屋产权登记证上注明的人所有。取得房屋产权和变更房屋产权,都需要去登记机关做相应的登记。登记之后的信息是面向社会成员公开的,如律师受委托有权去房产管理局进行查询某些不动产的权属情况。

答案:AC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王某与丁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现王某欲请求丁某返还房屋系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其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故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A项正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王某死后,小王即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房屋已经出卖给丁某,丁某有权依据合同请求小王履行产权过户登记义务,小王无权请求返还房屋,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约定解除权
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
合同解除权